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统一样式普通发票领购簿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1]182号 2001-08-16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配合CTAIS系统在我省的全面启用,适应普通发票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需要,省局决定,在全省启用统—;样式的普通发票领购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普通发票领购簿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票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法定凭证,用以记录用票人领购、使用和缴销普通发票情况。普通发票领购簿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符合使用条件的用票人发放。 二、普通发票领购簿规格为210x130MM,由封面、封二、领购发票记录、发票验旧、缴销记录、发票检查记录和使用说明等六部分组成(具体样式附后)。 三、普通发票领购簿的内容由国税机关负责登记,除领购发票记录和发票验旧、缴销记录中的“购票员签字”栏和发票违章记录可由有关人员在相应位置手工填制外,其余内容均由CATIS系统自动打印生成。 四、全省统一样式的普通发票领购簿自2001年10月1日起启用。 五、普通发票领购簿由省局统一制作、调拨。各地首次需用量请于2001年8月31日前报至省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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