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减少和保留目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发[2000]274号 2000-11-30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11]8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9]271号)要求,省级政府部门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对原有的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50个部门(含具有审批事项的非政府部门)共减少审批、审核、核准等总事项1277项,其中审批事项减少869项,减少幅度分别为50.6%和58.0%,达到了省政府提出的减少两个三分之一的目标;保留的审批事项628项。省政府同意省级政府部门提出的上述减少和保留的审批事项,现予以公布,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一、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公布的审批事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做好审批事项调整前后以及与市、县政府、部门的衔接工作。 二、对保留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要按照公开的原则,严格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期限,提高审批效率,增加审批行为的透明度。 三、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今后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增设新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确需设立的,必须报请省政府批准。 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由省监察厅、法制办负责监督。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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