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编审1997年度北京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7]573号 1997-12-12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审1997年度北京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若干规定的通知》(京财工[1997]2191号)、《关于1997年国有工交等企业工效挂钩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工[1997]2194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在征收国有企业所得税时执行。同时,就集体企业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1、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其控股数额达到25%(含)以上的,要编制股份制企业会计报表,并向市地税局报送。 2、集体工业企业出租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租金收入征税问题,仍按市地税局京地税企[1996]409号文件规定执行。 3、集体企业房屋、建筑物的修理,比照市财政局京财工[1997]2191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即:对不改房屋、建筑物结构,不更新设备的一般性维修支出费用,作为固定资产修理费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允许其税前直接进行扣除;对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等大规模装修,按固定资产改、扩建处理,其装修费用调整房屋、建筑物的帐面价值,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其折旧额允许税前扣除。 4、集体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工作的有关问题按市地税局京地税企[1997]561号文件规定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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