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发[2007]45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13
摘要: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用途。该表与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配套使用,专门用于未办税务登记但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表中“扣缴义务人类型”栏填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等内容。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7]45号           2007-4-13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税务登记工作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抓好税收征管基础信息和社保费信息采集工作

  各地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要对各种基础信息进行一次重新登记,对税收业务管理系统(征管软件)中的登记信息进行更新。在采集税收征管基础信息的过程中,征收管理部门和社保费征收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基础信息采集的内容、办法和方式,本着既便利工作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力争一次采集齐全包括车船、土地、房产、社保费等各类基础信息,税收征管部门要及时传递与征收社保费有关的信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税务登记管理工作水平。

  二、准确编制纳税识别号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局、地税局赋予同一纳税人的识别号必须一致”的要求,对于已在国税局办理或换发了税务登记证,国税局已赋予纳税识别号的纳税人,在办理或换发税务登记时,要求其提供国税登记证副本(或复印件),以国税赋予的识别号作为地税识别号,确保识别号一致。

  (二)对于设立在国家未单独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等区域内以及属于各级直属局、涉外分局等实施跨行政区域管理的税务机构所管辖的纳税人,其区域码按照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原行政区域码确定,不再单独赋予区域码,但必须与国税局协商一致,确保共管户只有一个识别号。

  (三)对于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其识别号根据区域码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赋予该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编制。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未赋予组织机构代码的,按其总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编制,可在识别号后加F1(第一个分支机构)、F2(第二个分支机构)……加以区分,使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代码不重复。

  (四)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企业不在本行政区域内承包租赁经营的,以其承包租赁经营地点的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如果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承包租赁经营,可识别号后加C1(第一个承包部门)、C2(第二个承包部门)......加以区分,避免与原税务登记重号。

  (五)由于行政区划调整而变更行政区域代码的,在“国税局、地税局赋予同一纳税人的识别号必须一致”的原则下,原有登记户仍可以使用旧代码,新办户应使用新代码。

  三、做好开户银行账户账号的登录

  纳税人换证前已开立的基本、其他存款账户账号,对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暂不作登录要求,纳税人应填制《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格式详见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在换证时一次性将其全部账户、账号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账号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对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后,新办设立登记纳税人新开立银行账户的,纳税人及其开户银行应按照规定分别履行其银行账户账号登录的义务和职责。

  四、换证筹备的主要工作

  (一)做好换证工作业务上的准备。重点做好参与换证人员的培训辅导工作,切实把好资料审核、录入关,审核必须由业务骨干来承担,录入必须由工作细心、业务熟练人员来操作,不得雇佣临时人员从事换发登记证工作,以保证基础登记信息的完整、准确。省局按照核准的各市(地)税务登记需求数量安排登记证印刷量,各市(地)局要做好质量验收、保管及向县(市)局、基层分局分发工作。

  (二)重新审核税种登记表(纳税管理卡)。各地先期按照黑地税函〔2006〕166号文件已经更新了税种登记表(纳税管理卡),由于时间紧,任务急,均采取突击的做法,许多问题已陆续反映出来。为了全面更新税种登记内容,确保更新质量,要求对已经更新的管理卡重新进行一次审核。审核工作就是利用纳税人填写的《税种登记表一》(附件一)与已经更新的《税种登记表二》(附件二)进行核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表中内容认真填写,是否准确核定预算科目(税种以每年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为准)与税目(以税法、条例规定的税目为准),确认其相关的行业(具体分类标准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是否准确,对主行业之外的行业涉及的相关税种、税目的鉴定是否准确。审核要做到基础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基层局的征收、管理、计财、信息等部门要共同把好质量关。

  (三)要切实强化税务登记输机的录入审核工作。对参与税务登记的税收管理员、负责数据审核的业务管理人员普遍进行一次相关知识的培训,使之熟练掌握国标行业、税种、税目、预算科目、注册类型鉴定的业务知识,准确开展鉴定工作。要建立录入信息数据的审核考核机制,指定专人进行审核和考核,及时发现和更正错误数据信息,在结束信息录入前还要按行业打印企业名单,进行二次审核,对行业鉴定错误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更正。为税收征管业务数据质量管理奠定坚实基础。要对税务登记的工作质量进行全面的考核,进行内部通报。

  (四)做好部门配合协调工作。要加强与国税、工商、质量监督、统计、银行等部门进行交流沟通,尤其要注意与国税、工商、质量监督部门的数据比对。要主动到国税局索取已经换发税务登记的信息,与国税就共管户名称、识别号、数量进行核对,与工商部门就执照办理情况,与质监部门就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情况进行比对,并以此为依据,开展漏征漏管户清理。

  五、规范文书、证件填写标准

  (一)临时税务登记表增加经济类型。为适应会统核算需要,在临时税务登记表“类型”栏中增加一项:经济类型,按照经济类型的相关规定填列。

  (二)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用途。该表与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配套使用,专门用于未办税务登记但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表中“扣缴义务人类型”栏填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等内容。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字号。统一确定为:黑地税字+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的前六位已反映出纳税人登记的行政区域,所以不加主管税务机关的字号。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地址。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时,税务登记证上应填写“生产、经营地址”。

  六、外来经营纳税人的管理

  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凡是外管证期限在一个月以上,通过报验登记程序,给予正常的微机管理编码,按照正常户管理,不发税务登记证,该户数单独统计,不列入正常的纳税户数统计表中。外管证期限在一个月(含)以下的纳税人不录微机,按照零散税收处理。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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