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支付款项与开具发票单位不一致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税政[1999]224号 1999-12-0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你局《关于企业购进货物支付款项与开具发票单位不一致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请示》(青国税稽发[1999]20号)文件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所称,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的规定,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及总局答复意见,仅适应于商业企业。工业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时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0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