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地[1998]2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普陀区文化馆、桃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转让房产使用权征收房产税若干问题请示 的批复及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3-20
摘要:对确属税后分得的利润,可凭主管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由合作企业按实际使用的房屋造价,从价计征房产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普陀区文化馆、桃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转让房产使用权征收房产税若干问题请示 的批复及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8]23号        1998-03-20


  你分局沪税普发字[1998]第2号《关于普陀区文化馆、桃苑房地产有限公司转让房产使用权征收房产税若干问题的请示》悉。由于近来各单位在房产税的征管上反映类似情况比较集中,根据房产税的有关征收规定,现就转让房产使用权及其他房产税具体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分局请示中对普陀区文化馆、桃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在转让房产使用权后所发生的房产税的征收处理意见。

  二、[条款废止]对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建房后受让房产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使用的房产应按规定从价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房产应从租计征房产税。

  三、对提供房屋使用权进行中外合作的,可根据沪地税地[1995]52号文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对确属税后分得的利润,可凭主管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由合作企业按实际使用的房屋造价,从价计征房产税。

  2.对无证明或税前分得的利润及其他不论以何种名义取得的收入,均应视作租赁收入,由出租方从租缴纳房产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