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普陀区文化馆、桃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转让房产使用权征收房产税若干问题请示 的批复及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8]23号 1998-03-20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第二条废止。
一、同意你分局请示中对普陀区文化馆、桃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在转让房产使用权后所发生的房产税的征收处理意见。 二、[条款废止]对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建房后受让房产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使用的房产应按规定从价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房产应从租计征房产税。 三、对提供房屋使用权进行中外合作的,可根据沪地税地[1995]52号文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对确属税后分得的利润,可凭主管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由合作企业按实际使用的房屋造价,从价计征房产税。 2.对无证明或税前分得的利润及其他不论以何种名义取得的收入,均应视作租赁收入,由出租方从租缴纳房产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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