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路部门所属单位从事公路施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赣地税发[1995]221号 1995-9-15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据近期部分地市和有关部门反映,省地税局赣地税[1994]013号通知第一条关于公路部门从事公路施工业务征收营业税规定在执行中具体划分难以掌握,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为此,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再明确如下: 一、省、地(市)、县各级公路部门所属独立核算的工程施工单位从事公路工程施工业务,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县公路段及所属养路队(道班)通过招标、议标方式从事公路工程施工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三、县公路段及所属养路队(遭班)以非招标、议标方式、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计划进行公路改善工程,其工程项目列入省主管部门当年“公路改善工程计划项目表”以及利用养路工程费对公路的大中修、小修保养业务可暂不计征营业税;但对将上述工程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的,以及跨地市从事上述工程项目的,则应征收营业税。 四、公路部门及所属单位从事公路施工业务缴纳营业税的地点、计税依据及其他征管问题,应按现行税法有法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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