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1995]22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路部门所属单位从事公路施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9-15
摘要:县公路段及所属养路队(遭班)以非招标、议标方式、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计划进行公路改善工程,其工程项目列入省主管部门当年“公路改善工程计划项目表”以及利用养路工程费对公路的大中修、小修保养业务可暂不计征营业税;但对将上述工程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的,以及跨地市从事上述工程项目的,则应征收营业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路部门所属单位从事公路施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赣地税发[1995]221号           1995-9-15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据近期部分地市和有关部门反映,省地税局赣地税[1994]013号通知第一条关于公路部门从事公路施工业务征收营业税规定在执行中具体划分难以掌握,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为此,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再明确如下:

  一、省、地(市)、县各级公路部门所属独立核算的工程施工单位从事公路工程施工业务,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县公路段及所属养路队(道班)通过招标、议标方式从事公路工程施工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三、县公路段及所属养路队(遭班)以非招标、议标方式、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计划进行公路改善工程,其工程项目列入省主管部门当年“公路改善工程计划项目表”以及利用养路工程费对公路的大中修、小修保养业务可暂不计征营业税;但对将上述工程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的,以及跨地市从事上述工程项目的,则应征收营业税。

  四、公路部门及所属单位从事公路施工业务缴纳营业税的地点、计税依据及其他征管问题,应按现行税法有法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9月1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