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06]16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07
摘要:各设区市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要求,在使用新版货运发票时,严格按照验旧购新制度发售发票,确保在2006年12月15日前将新版货运发票发售到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地税机关。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6]162号              2006-12-7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摆上工作日程,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运行环境等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85号)要求,认真分析,全面检查本辖区内推行发票税控系统运行环境、发票税控系统与征管系统的接口、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税务机关税控盘的采购、新版货运发票是否到位,确保在2006年12月15日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同时,从今年12月20日起使用新版货运发票,确保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全面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各设区市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要求,在使用新版货运发票时,严格按照验旧购新制度发售发票,确保在2006年12月15日前将新版货运发票发售到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地税机关。

  三、要切实加强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的“票表比对”工作。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路、内河货运业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进行“票表比对”。新的统一的《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在全省没有推行之前,仍然使用原来的申报表。

  四、要切实抓好培训工作。省局将在12月13日举办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业务视频培训,各地要组织好代开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和自开票纳税人参加培训,确保人人懂程序、会操作。要做好服务工作,深入企业,对自开票纳税人进行面对面的辅导,使他们全面了解和掌握发票开具、信息汇总上报等税收各项规定和要求。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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