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清理整顿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有关问题的界定及处罚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1998]31号 1998-12-08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0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目前,我省正在开展整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经营秩序工作。为此,现将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印发的《辽宁省清理整顿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有关问题的界定及处罚标准》的通知(辽外经贸[1998]运字第65号)转发给你们,望各地在处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涉税和发票违章案件时作为界定依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8日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有关问题的界定及处罚标准》的通知 辽外经贸[1998]运字第65号 1998-11-17 各市政府、外经贸委、省口岸办、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外汇管理局、省商检局、大连、沈阳海关: 现将经省清理整顿国际货运代理业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制定的《辽宁省清理整顿际货运代理业经营秩序有关问题的界定及处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辽宁省清理整顿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有关问题的界定及处罚标准 一、国内、国外在我省设立的办事机构只能代表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市场调研、产品介绍、技术交流等活动。 外商办事机构不得: 1、接受收、发货人的委托,向承运人租船订舱或通关,报检和发运; 2、向收、发货人签发提单。直接结算外汇运费和国内运杂费、单证服务费、开具发票和收据; 3、接受国外发货人或船公司的委托,向收货人收取接换单费; 4、以挂靠国际货代企业方式,双方草签协议,取得优惠运价,进行揽货向承运人订仓; 5、与国际货代企业草签协议,由国际货代企业向收、发货人收取外汇运费和国内运杂费,然后分批或定期进行结算; 6、伪造假单证、文件进行走私逃税等非法经营活动; 7、从事《规定》、《细则》中规定的其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活动。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按照外经贸部批准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在经营活动中不得: 1、让其它单位或个人以该企业的名义或以其营业部、货运部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出具该企业的国际货运代理业专用发票; 2、以企业的名义为其它单位或个人单独开立结算账户; 3、以按期收取一定费用的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由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并提供“专用发票”。 4、使用与本企业无任何人事、工资、福利关系的人员从事国际货运业务活动; 5、把自缆货交给外商办事机构运作。 对于接受挂靠的国际货代企业,必须立即解除挂靠关系,否则处以停业整顿、撤消其经营权的处罚。对于通过挂靠方式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任何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国际货代业务。 三、经海关总署批准的报关行,按海关总署规定,只能为货主办理通关业务。因此,对非法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活动的报关行,应予清查。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并按工商、税务部门有关法规予以经济处罚。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货运代理企业、外商办事处一经查出,除工商、税务等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罚外,根据《规定》、《细则》有关规定,视情节予以严重警告,取缔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设立新的办事机构,直至报外经贸部取缔派出企业在华所有办事机构的处罚。 对于国际货代企业在异地设的办事机构,应立即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当地行业部门备案并停止上述经营活动。否则一经查出,予以取缔。并对该国际货代企业处以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停业整顿,直至撤消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资格处罚。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4、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法律法规 5、外商驻华代表机构管理规定 6、其他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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