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630号 2003-12-25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 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管,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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