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提示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13
摘要:除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外的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省内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的态势正在拓展,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恢复,为确保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稳步有序地开展好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适用对象

  除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外的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省内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应及时申请退税,不再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纳税申报期限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于2022年5月31日截止,请您遵期准确申报,完成汇算清缴。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如上级税务机关因疫情等原因延长纳税申报期限,按照上级税务机关公告执行。

  三、申报方式

  为减少人员聚集,做好防控,建议您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优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如果企业办税人员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汇算清缴事项,请做好自我防护,积极配合税务人员做好登记、体温检测等防护措施。

  在申报过程中,建议免费使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以提高申报数据的准确性、降低涉税风险。

  四、重点事项

  (一)优惠事项申报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通过填写申报表相关栏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2.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纳税人应重点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相关栏次的填写,按照费用归集情况准确填写相关栏次,准确享受优惠。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请准确填写年度申报表基础信息,并按照2021年度实际经营情况重新判定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4.经认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均应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5.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在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证书编号、入库编号等信息的基础上,认真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充分享受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二)资产损失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对于企业当年发生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延期申报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以上未尽事宜,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顺利进行。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松原市税务部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

2022年4月1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