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3]186号 2003-10-28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劳服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实行税收减免的申请认定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冀劳社[2003]36号文件规定程序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加工型劳服企业和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证明》,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省统一制定的式样(见附件)自行印制。 附表: 1.《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式样(略) 2.《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式样(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3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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