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辽地税函[2001]273号 2001-09-20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就我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8号)文件后,要求进一步明确对金融企业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的审批程序,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有省级机构的各金融企业,由金融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汇总全省各地区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向省局报送《应收未收利息冲减额度情况表》,并附各市分支机构拟冲减数额,由省局审批。 二、没有省级机构的各金融企业,由市级金融机构汇总全市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并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额度情况表》和所辖分支机构拟冲减数额,报送市地方税务局,经市局审核后,再由市局报送省局,由省局审批。 三、各金融机构2000年拟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划应在2000年10月底以前报送到省地方税务局,逾期未报者视为本年不进行冲减。 四、各市局、省局沈阳分局应对本辖区的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对未经省局审批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允许金融企业私自进行冲减。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