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罚没物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6]98号 1996-12-25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因执行期限已过,本法规全文废止。
1.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视同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因此,拍卖单位受海关、法院、公安、工商等部门之托拍卖罚没物资凡由拍卖单位出具发票或其他票据向购买者收取拍卖收入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2.拍卖单位收取拍卖收入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按沪国税流[1995]26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3册879页)的有关规定办理。 3.各分局应对所辖的拍卖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拍卖单位,应结合大检查工作予以纠正。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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