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用机动车辆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辽政发[2001]52号 2001-12-3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精神,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农民负担较重的问题仍没有根本解决,尤其是农用机动车辆负担较重,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农司机动车辆办理牌照手续繁杂、税费项目过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现象比较严重,部分农用机动车辆无照运营或到外市、外省办理牌照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增加了管理难度,而且造成了大量财政收入的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维护全省的社会稳定。为进一步改进农用机动车辆管理及税费工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对党和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从维护社会稳定,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村和农业健康发展的大局上发,按照《辽宁省农用机动车辆税费集中征收暂行规定》规定,切实加强对农干机动车辆及税费征收的规范管理工作。 二、加强收费项目审批管理.严禁出台新的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省政府、省级财政会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经设立的,要立即纠正。征收政府性基金(各种基金、附加、资金、专项收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和设立政府性基金。 三、清理整顿涉及农用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促进农村经济和农机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涉及农用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除国务院批准的车辆购置税外,严禁各地区以各种名义收取购买车辆附加费;除省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联合批准的机动车辆牌证工本费外,在办理车辆落籍对一律不得收取其他收费项目;在车辆使用环节,除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批准以及省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联合批准的养路费、公路客货建设基金(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车辆通行费、机动车辆安全检查费等项目外(具体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另行公布),一律不得征收其他车辆使用收费项目。对农用机动车辆,购置、落籍环节一律不得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四、明确职责,规范管理。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由农机部门负责核发牌照,并进行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员培训、考核、核发驾驶证等工作;专门从事运输和农、运兼用的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核发牌照、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驾驶证等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可以委托农机部门实施。具体由市、县政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有关国家机关“三定”规定,本着有利于农机事业发展、有利于服务和监管、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统一税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征收管理。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税费项目和提高征收标准。凡是中央和省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收费,不得恢复或将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严禁在法律法规之外搞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和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任何地方不得增自设立税种、提高税率。经清理整顿确定的合法、合理的农用机动车辆税费项目和标准,要向社会公开公布。财政、交通、公安、农机、税务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改进和加强税费的征管工作,既要方便群众交纳税费,又要保证税费应收尽收,减少和避免财政收入的流失。 六、改进税费征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要简化农用机动车辆管理中的有关手续,为广大农民提供便捷的服务,实行“一站式”办公。要方便农机户办理农用机动车辆各种手续,做到集中时间、明确地点、统一收取税费,即实行一次办、一站清、“一条龙”服务。可以采取将涉及交通、工商、税务、公安、农机等部门的业务手续及应缴税费,由有关部门派人在统一的站点实行联合办公,办理相关手续和分别收缴税费;也可以采取将涉及交通、工商、税务、公安、农机等部门的业务手续,一律委托给农机部门集中办理,并代收代缴相关税费。具体形式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七、继续实行负担卡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对清理整顿或调整后的税费项目及标准由有关部门印制税费负担卡,注明举报电话,发到每一个农机户手中,做到农机户一户一卡,接受农机户的监督。对负担卡以外的税费,农机户有权拒付并举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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