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试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通告2022第1号 2022-03-31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有关文件精神,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部分企业推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试点,现将这项工作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提交《六安市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申请表》(附件)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确定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试点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试点工作;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 (三)能够按规定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影像资料或电子数据。 二、采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可通过电子文档、财务会计等软件系统,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及《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以影像化、数字化的形式留存备查,无需保存纸质备案单证及目录。《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应按照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注明备案单证存储位置、存放路径等信息,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试点企业既有影像化、数字化备案单证,又有纸质备案单证的,纸质备案单证可不转为影像化、数字化备案单证,以纸质备案单证和影像化、数字化备案单证并存方式备案有关单证。 四、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试点企业应按要求提供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或提供将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公章的纸质资料。 五、备案单证相关内容事项及保存时限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文件执行。 六、试点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试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一)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含影像资料、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的; (二)提供虚假备案单证; (三)骗取出口退税。 七、本通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 2022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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