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5]220号 2005-12-01 税屋提示——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转制和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考虑到我市200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实际水平,现决定将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金额调整为6万元,其它有关事项仍按甬地税一[2001]185号文件办理。 本通知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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