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134号 1994-09-07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第052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并严格按规定做好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方面的工作,按规定加紧补开和调开今年以来已发生的配售白银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作。对各用银单位原已经税务局同意可按人民银行的白银配售计价单计算进项税额的问题,在调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得重复计算进项税额。 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七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