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4]144号 2004-04-12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34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内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