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7]142号 1997-09-08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7〕1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其收费项目应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发放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各地从接到通知之日起要对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使用凭证情况进行清理,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自1998年1月1日起使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9月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