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6]260号 2006-12-29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研究,现对我省农垦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6年度开始,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条件的,分别在所在地单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月)申报,年终汇算清缴。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及有关规定,对国有农垦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有农垦企业采取风险共担的形式,将土地发包给本企业职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所取得的收入比照《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免税业务与其他业务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三、按照省财政体制有关规定,省农垦集团全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为省级预算收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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