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3]162号 2003-11-3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开发产品的,其开发产品预收款项的利润率暂定为15%,待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再对预售开发产品的利润进行清算,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其他开发产品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预售开发产品和其他开发产品的收入、费用、成本分别进行核算。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预售开发产品的预计营业利润额,应单独另附计算明细,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栏目中加括号予以注明。 附件:国税发[2003]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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