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分析表、统计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5]278号 1995-07-2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深国税发[1995]210号通知所附二个附表予以修改,请遵照执行。 修改如下: 对《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分析表》、《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分析统计表》中,在两表的右端加上第20号一栏,项目是“本月地产地销核免税额”,相应地,第14号“本月应纳税额”一栏更改为“14=1-5-2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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