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个体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来源:河北国税 作者:牛书苍 谷冬梅 人气: 时间:2008-09-05
摘要:  通过参加省局巡查组,发现个体税收管理中存在着一定问题如:漏征漏管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管理员采集的纳税人定额信息不实,纳税人亮证经营意识不强、发票保管开具验旧不规范等等...

  通过参加省局巡查组,发现个体税收管理中存在着一定问题如:漏征漏管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管理员采集的纳税人定额信息不实,纳税人亮证经营意识不强、发票保管开具验旧不规范等等。除此以外,个体税收管理中还存在的其他几个方面问题,现就个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谈谈个人粗浅认识。

  一、出现的问题
  ㈠定额公示不规范
  1、对定额公示的内容不理解,定额公示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在办税的公开场所或生产经营户集中的场所进行集中公示。部分县市区将定额公开内容作为定额公示内容(办税厅触摸屏栏目显示定额公示,但实际内容却是定额公开内容,与定额公示内容相差甚远)。

  2、公示内容不符合文件要求,冀国税发[2006]251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公示内容包括定期定额户姓名、经营行业、经营地址、核定营业额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定额公示内容往往只公示了定期定额户姓名、经营地址和应纳税额,没有公示纳税人的核定营业额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公示期限把握不准确,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纳税人信息采集录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后,通过微机评税生成纳税人月应税收入,然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具体地点、范围、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在实际工作中,个别主管税务机关一方面公示纳税人定额,另一方面将纳税人的定额信息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上传县区局进行定额审批。不符合冀国税发[2006]251号的规定,剥夺了纳税人知情权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公示的具体地点、范围、形式由县级税务机关确定问题。巡查期间发现所有县级税务机关没有按照文件规定确定公示的具体地点、范围、形式的相关文件。

  ㈡定期定额户纳税申报不规范
  1、超过应纳税额,没有按照规定申报,补缴税款。冀国税发[2006]251号文件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内所有纳税期发生的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在巡查工作中通过个体定额清册和纳税人发票验旧信息比对,发现XX区立忠汽车修理厂属于个体定期定额纳税人,月定应税销售收入10000元,应纳税额600元,2007年5月份验旧发票1本,验旧金额金额18839元。超过定额将近一倍,但是办税服务厅人员只是录入验旧信息,没有要求纳税人作补充申报,补交税款,在2008年进行汇总申报时,也没有反映相关内容。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不细致,工作不认真、在调查核实中,也没有发现问题(现在已经督促纳税人作了补充申报,并作了补税和罚款)。

  ㈢定额调整不规范
  很多县市区对于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的没有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在巡查工作中也是通过个体定额清册和纳税人发票验旧信息比对,发现许多个体定期定额纳税人发票验旧信息连续三个月超过核定的应税销售收入20%以上,(这种情况约占该被巡查单位双定户用票户的30%左右)但是,主管税务机关没有调整定额。特别是对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税收管理员觉得调整了定额信息也在起征点以下,所以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定额调整。

  ㈣对辅导和督促纳税人建账工作不深入
  1、辅导和督促纳税人建账工作落实不深入
  冀国税发[2006]251号文件规定“……税收管理员要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趋势、税收变动、税源变化及执行税收政策等情况。对达到或接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个体户应督促和辅导其建账,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冀国税发[2005]54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税收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在增值税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中积极开展建账建制管理工作,要选择经营规模较大个体工商户确定为建账户,实行查账征收,取消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巡查发现,该地的很多起征点以上户,特别是从事砖瓦生产和部分从事工业加工的个体纳税人,定额销售收入或者是发票验旧收入接近或已经达到建立简易帐标准,甚至达到了建立复式帐标准,当地税务机关仍然进行定期定额管理,增加了税务机关执法的风险。

  2、对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工作落实不深入
  冀国税发[2007]43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
  “建立纳税评估制度。主管税务分局(所)每季度要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基期税额与当期税额的变化情况,核定征收时税额与建账税额情况,原始凭证的合法性,进、销、存的真实性及申报的准确性等情况进行分析审核,发现异常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评估,……”。对于每个季度达到建账标准的纳税人,几乎所有管理员都没有相应的评估报告,而且大部分管理员对这项规定不了解。造成个体工商户建账评估工作形同虚设。

  二、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
  1﹑基层的税收管理人员对上级下发的文件,特别是对有关个体税收管理方面的文件不学习、不分析、不研究。收到上级下发的文件就入了“保险箱”。工作中仍然按照过时的政策、程序、内容执行;或者是即使学习,也只是学习了皮毛,对文件研究不深入、理解不透彻,理论上不求甚解,甚至理解上有偏差,造成工作上出现不应有的失误。例如:定额公示程序和范围以及公示内容方面绝大部分都是理解错误,造成执行上、程序上出现错误。

  3、有文件不执行问题。上级出台的相关文件和政策也学习了,也理解,但是就是不执行,该做的工作不做,能做好的东西不做好,思想上马马虎虎,表现在工作上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只要不涉及我的利益,什么事情都无所谓。例如超定额不补税的问题、连续三个月超过定额不进行定额调整的问题等等。

  三、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探讨:
  1、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升税收管理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是设和谐国税的必然要求,通过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鉴别力和洞察力,扩展税务人员思维空间;通过业务培训,掌握计算机应用,充实税收政策、会计法律等方面的必备知识,不断提高税收执法的尽职能力和服务本领。

  2、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基层税收管理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责任意识是强化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基础,各基层税务机关应该进一步按照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要求进行日常服务和管理,个体税收管理员要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同时建立健全管理员自评、纳税人参评、业务股室测评三位一体激励机制,定期公开评定结果,以实绩论奖惩定优劣,不搞论资排辈,并引进末位淘汰制,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

  3、有针对性地做好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服务。基层税收管理人员要时刻把纳税人的需要放在首位,处处为纳税人着想,,贴近纳税人需要,倾听纳税人意见和建议,在相互沟通中推动和谐,牢固树立“纳税人的需求为第一需要”的理念,从细节做起,拓宽服务渠道和领域,形成服务特色,不断完善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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