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区土地等级后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税稽[1994]548号 1994-08-04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财税局、鄞县财税局、各直属财税(税务)分局: 根据市政府甬政发(1994)62号通知,我市城区土地等级自九国年四月一日起调整。为此,城镇土地使用税也按土地级别作相应调整,调整后土地各等级税额不变,土地等级调整后的应交税额,从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宁波市城区土地级别范围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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