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农用柴油机有关征免税范围划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发[1995]35号 1995-04-25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4号和财税字[1995]060号文件的过程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为便于正确执行政策,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题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饲料免税范围的划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1号通知明确: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饲料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4号文件规定,饲料在1995年底前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饲料添加剂不属饲料免税范围,应按规定征税。但据了解,目前我省部分地区在执行饲料免税政策时不尽一致。有的把饲料添加剂按单一饲料免税,有的把添加剂预混饲料(以下简称预混饲料)按饲料添加剂征税。为统一政策,经研究,现对饲料添加剂和预混饲料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饲料添加剂是指为满足特殊需要而加入饲料中的少量或微量营养性或非营养性物质。主要是指由化工、制药或其它企业生产的各种单一品种的防霉剂、驱虫保健剂、促生长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着色剂、粘结剂等等。凡属上述饲料添加剂范围的货物,不论销售对象,均应按规定征税。 (二)预混饲料是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对各种营养成分不同的需要量、采用科学的方法.将不同的饲料添加剂按一定比例配合到一起。因此,添加剂预混饲料属于配合饲料的范畴,应按饲料的免税政策执行。 对经饲料行业主管机关批准,并按其规定的全产工艺,质量标准生产的添加剂预混饲料才能享受免税。 二、关于农用柴油机的范围划分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60号文件规定,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税率征收增值税。部分地区映对农用柴油机按用途确定产品适用税率在执行中难于握。经研究,我们意见,对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油机可按产品用途,并结合产品销售对象确定产品的实用税率。即:生产企业凡销售给生产企业用于农机产品配套使用和农资(机)公司作为农资商品配套销售的,均按产品适用税率13%征税;对用于其它产品配套生产以及划分不清的,均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已征未征税款不再进行退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0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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