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国税征[2006]34号 2006-2-9 税屋提示——依据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5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浙国税征[2006]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的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减免税审批规定,需按企业年度实际情况来计算确定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所得税减免,纳税人应在年度结束后规定时间内上报审批。 二、纳税人上报审批的各类减免税,由办税大厅受理后上报市局审批。 三、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填写《受备案类减免税报备表》(附件2),并附送相关资料,由办税大厅受理后送市局直属分局,由市局直属分局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四、享受新办内资企业减免税的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开业,当年生产经营不足6个月(或者年度无销售收入的),可选择就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纳税人应在开业年度的12月底前填报《新办企业选择下一年度享受减免税申请表》(附件1),由办税大厅受理上报市局备案。 五、减免税中对享受免征优惠且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采取一次审批,由市局直属分局每年核实其减免税条件;发现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及时上报市局。享受减征优惠的,采取按年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直属分局报告,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六、市局直属分局应在日常管理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加强对享受减免税纳税人的监督管理,如发现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及时上报市局取消减免税资格。 七、市局直属分局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期限、幅度、金额、用途等,并实行档案管理,通过台账登记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在每年5月底前书面向市局有关职能处室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统计表和总结报告。 附件: 1新办企业选择下一年度享受减免税申请表 2受备案类减免税报备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 附件1 新办企业选择下一年度享受减免税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报备存档;一份由企业留存,在正式上报减免税申请时随同减免税相关资料一同上报,同时报送记录第一笔销售实现的帐页、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如无销售附情况说明) 附件2 受备案类减免税报备表
注:本表一式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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