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00]18号 2000-06-22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0]7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属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再投资与市、县(区)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应按照省属企事业单位在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省属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在与市、县(区)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计算确定。 二、省属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多层次再投资与市、县(区)企事业单位参股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中省级股份比例依据上述规定办法计算确定。 三、联营企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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