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2009]7号 2009-02-04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大力支持出口企业稳定国外市场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总局、省局的各项出口退税政策。一是认真贯彻好《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浙国税办[2008]3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出口退(免)税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各项政策宣传、落实到位,用足用好优惠政策;二是改进工作方法,切实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在外贸企业按月可多次申报的基础上,实行多次退税的办法。有条件的市、县国税局可以按月办理2至3次出口退(免)税,切实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做到申报、审核、审批、退税的“四及时”;三是落实延期申报政策。对确因国外客商拖欠货款等因素造成企业无法及时申报退税的情形,准予办理延期申报;四是做好老长贸合同出口货物的审核审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出口企业的损失。 二、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切实减轻出口企业负担 一是继续做好全省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收汇核销单试点工作;二是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有关清理简并文件规定,对取消的3项涉及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办税事项,减少涉税资料的34项办税事项,坚决做到该取消的取消、该减少的减少,切实简化出口企业办税手续。 三、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审批权下放试点范围 总结试点经验,结合征退税衔接工作,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审批权下放试点范围。一是继续做好出口退(免)审批权下放试点工作,未纳入试点的县(市)局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业务培训,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条件成熟一个,省局下放一个。二是结合征退税衔接工作,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出口退(免)税初审权下放至各税务分局、所的试点工作。 四、提升出口退税信息化应用水平 一是推广应用“出口退税自动批量审核审批”软件,进一步加快审核审批进度。二是充分利用新的数据传输系统,彻底解决因信息不完整无法申报问题。每半月(或根据工作需要设定下载周期)从新传输系统中及时进行批量数据下载,确保发票稽核比对数据的及时性,彻底解决因信息不完整影响企业申报进度的问题。三是积极协调国库,尝试建立库税联网,实现无纸化办理退税,及时将退税款退付出口企业,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五、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全省国税系统出口退税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对出口退税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为我省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作出贡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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