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11-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出售或转让房产,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分别按房产类型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住宅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二)非普通住宅按不低于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三)商铺和其他房产按不低于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不低于10%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三、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个人房产,未执行《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在本公告执行前达到清算条件但未清算的房地产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2年第1号)同时废止。 贺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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