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法[2022]12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12-12
摘要:未列入清单的处罚事项,在符合《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情形时,也应当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

豫财法〔2022〕12号          2022-12-12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我们制定了《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列入本清单的处罚事项在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时,应当严格按照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改变适用情形,清单不得直接作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未列入清单的处罚事项,在符合《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情形时,也应当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附件:

  1.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2.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3.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河南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2日

河南省财政厅制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情况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服务当前经济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2〕11号)的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清单背景及过程

  2022年8月9日,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服务当前经济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2〕11号),要求推行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即建立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为企业发展打造一个包容有序、充满活力的发展环境。

  (一)2021年9月10日,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豫法政办〔2021〕14号),要求制定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省财政厅2021年11月22日印发了《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豫财法〔2021〕6号),制定了《河南省财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该清单与现在豫法政办〔2022〕11号文件要求制定了《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实际上是一个清单。因此,不再重复制定。

  (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要求,结合现行有效的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财政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因此,省财政厅在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时,其相关内容填写为“无”。

  (三)省财政厅需要制定的是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违法行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最轻行政处罚种类和最低幅度以下,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为做好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省财政厅组织厅采购监管处、企业处、会计处、非税局、财政监督局对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梳理,研究选取部分违法行为能够依法适用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事项,明确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情形,结合《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形成了《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2022年11月24日,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在河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的意见。到截止时间止,没有收到相关方面的修改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共涉及《会计法》《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7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11个条款。

  (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中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适用情形、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依据、裁量幅度、配套监管措施等内容。

  1、事项名称指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名称,即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具体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没有列入清单的行政处罚事项,需要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在行政执法中也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2、设定依据是指所列事项涉及的现行有效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适用情形是指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体从轻、减轻情形的细化量化。各处(室、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4、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依据是指《行政处罚法》或者其他财政专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从轻、减轻的依据或者相应的裁量依据。

  5、裁量幅度是指与违法行为相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即我厅2021年制定的《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配套监管措施是指具体的监管举措或者具体的非强制手段。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三个目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河南省财政厅条法处,联系电话:0371-65808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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