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所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物流园区,将商铺出售给个人。为了尽快启动该物流园区,又采取了回租再出租的办法,即由房地产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向购买商铺者以每年按照出售价的7%返还的办法回租回来,再出租给别人的办法(租金远远低于上述7%部分)进行操作,请问涉及的税务事项如何处理?以房地产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签订合同时有无不同? 房地产公司将房子买出后,如果该公司与房主签订租赁合同,这种行为符合依售后租回,其涉税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号)规定处理;如果由所属的物业公司向房主签订租赁合同,不属于售后租回。 根据贵公司反映的问题,我们理解为物业公司将该房出租所取得的租金,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相关税金;支付给房主7%部分作为当期费用。支付时根据规定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但物业公司取得租金收入的计税价格因低于支付房主7%,如被税务机关核实不符合常规,将会核定计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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