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明确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4-24
摘要:本公告适用于设在实验区享受税收优惠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在实验区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在实验区的机构、场所。

关于明确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4-24

  为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推动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高质量发展,助力实验区“一岛两窗三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有关规定,现就设在实验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设在实验区享受税收优惠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在实验区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在实验区的机构、场所。

  二、注册在实验区的居民企业,从事符合条件产业项目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实验区,属于在实验区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实验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实验区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实验区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生产经营在实验区

  指企业在实验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实验区,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实验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二)人员在实验区

  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实验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实验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实验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账务在实验区

  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实验区,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实验区。

  (四)财产在实验区

  指企业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该财产在实验区实际使用或对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实验区,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三、注册在实验区的居民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在实验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实验区实质性运营。

  四、注册在实验区之外的居民企业在实验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实验区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实验区实质性运营。

  五、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企业应对纳税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需将与实质性运营有关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包括:

  (一)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二)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的会议纪要等;

  (三)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有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四)账务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五)财产情况说明;

  (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报信息。

  六、注册在实验区的居民企业,其在实验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注册在实验区之外的居民企业,其在实验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设立在实验区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符合规定条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企业享受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实验区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当年度新增享受的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十、实验区税务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建立企业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实验区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难以界定的,通过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

  十一、本公告由实验区税务局负责解释,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实验区税务局会同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解释。

  十二、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

关于《关于明确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推动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实体经济充分发展,助力实验区“一岛两窗三区”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设在实验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明确。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发《公告》?

  2021年6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为贯彻落实好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增强政策的确定性,防范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并发布本《公告》,规范区域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杜绝“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情况发生,着力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化营商环境。

  二、《公告》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公告》的适用对象为设在实验区享受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在实验区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在实验区的机构、场所。

  三、生产经营在实验区如何理解?

  指企业在实验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实验区,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实验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生产经营在实验区,从两个层面进行标准细化,满足其中一项即符合生产经营在实验区。一是业务层面标准,要求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实验区。二是管控层面标准,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实验区,即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如计划、控制、考核、评价等)、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设立在实验区的机构作出或执行。企业集团采取财务共享中心模式,集中统筹开展资金管理和配置的,实验区的子公司具备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职能中的一项或几项,即可视为财务决策由设立在实验区的机构作出或执行。

  四、人员在实验区如何理解?

  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实验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实验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实验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综合考虑当前实验区发展实际情况和各类规模企业发展现状,从有利于实验区提高就业、带动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对从业人员的数量要求进行细化,标准根据实验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具体如下:

  (一)企业从业人数不满1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人(含)当年度在实验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二)企业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0%(含)的人员当年度在实验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企业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0人(含)当年度在实验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从业人员数量如何计算?社保缴纳时长如何确定?

  (一)从业人员数量的具体要求及计算规则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数。总机构设在实验区的企业,从业人数是指其设在实验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总机构设在实验区以外的企业,从业人数是指其设在实验区内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非居民企业设在实验区的机构、场所,从业人数是指实验区内机构、场所的从业人数。

  上述“实验区内分支机构”不包括在实验区以外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实验区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

  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从业人员社保缴纳时长的具体要求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且实际经营期不足半年的,其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实验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时长,至少按实际经营期的月份数减半计算;实际经营期满1个月不足2个月的,其从业人员在实验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时长至少为1个月;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月的,其从业人员不受社保缴纳条件限制。实际经营期不含办理税务登记当月。

  (三)有关案例

  案例:某企业2023年7月5日在工商注册登记,7月15日进行税务登记确认,从业人数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从业人数
    季初     季末
  第三季度      10      20
  第四季度      20      34


  解析过程:

  步骤一:计算该企业从业人数。

指标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从业人数   季初      10     20
  季末      20     34
 季度平均值      15     27
全年季度
平均值
    —     21


  该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为21人,因此从业人数为21人,当年度至少需有30%(含)的从业人员即7个人在实验区工作。

  步骤二:确定需在实验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时长。由于该企业于7月15日进行税务登记确认,当年度实际经营期为5个月,不足半年,其从业人员在实验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时长,至少按实际经营期的月份数减半计算,即3个月。

  因此,该企业当年度至少需有7个人在实验区缴纳3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六、账务在实验区如何理解?

  指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实验区。会计档案资料包括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事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形等各种形式的资料,如果是纸质保存的应存放在实验区,如果是电子形式保存的应能够在实验区提供查阅。采取财务共享中心模式核算财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后续管理的要求,提供相关会计档案资料以便相关部门查阅或者检查。二是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实验区。

  七、财产在实验区如何理解?

  指企业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在实验区实际使用,或对该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实验区;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八、存在哪些情形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一是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实验区外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二是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九、相关部门对企业实质性运营如何开展监管?

  相关部门将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建立事中政策辅导、事后风险防控机制,为企业提供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一是在企业预缴申报享受实验区优惠政策事项后,强化事中辅导和风险提示提醒;二是强化后续管理,明确实验区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后续管理;三是明确实验区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难以界定的,通过实验区企业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确保实质性运营判定结果的权威性、准确性,维护合法经营市场主体权益。

  十、《公告》自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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