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4]563号文件,是广东省04年针对生产型分支机构是否可与总机构一并享受“免二减三”的批复。我公司属西安一家企业,06年成立,同时在银川成立一家生产分厂,2007年进入获利年度,现处于免税第二年。今年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后,请问我公司分厂2008年是否继续享受“免二减三”优惠?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第039号)的规定: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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