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重大专项2014~2016年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14]44号 2014-08-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规定,依据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物资需求,结合国内外生产情况和供需状况,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等7个科技重大专项2014~2016年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现予印发。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税屋附件:科技重大专项2014~2016年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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