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山福利工贸中心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119号 1997-02-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能否减免天山福利工贸中心农业特产税的请示》(新财农税字[199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143号)和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94]财农税字第7号)的有关规定,对天山福利工贸中心应照章征收农业特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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