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开展第十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流通司函[2012]75号 2012-09-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87号),加快内资融资租赁发展,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在扩大内需、支持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设备流通、加快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等方面作用,商务部拟开展第十批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十批试点企业条件 (一)试点企业应具备《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第十批试点要重点推荐以下企业: 1、主要股东具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背景; 2、为中小微企业或农村农业发展提供服务; 3、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4、对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5、具有较强的海外市场开拓能力。 二、试点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试点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试点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租赁物类型、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等); (二)各投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进入的融资租赁细分市场的前景分析、未来3年业务发展总体规划、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后3年盈利预测等;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五)股东具体信息,包括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等材料。关联公司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情况; (六)拟任(或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七)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或主要股东)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地方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或主要股东)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三、工作程序 (一)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试点企业,指导企业认真准备试点材料,对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正式推荐函(主要内容包括推荐理由、本地区融资租赁业发展概况及加强行业管理的主要考虑等)。中央直属企业拟申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的,应向试点企业注册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于11月30日前向商务部报送试点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商务主管部门的推荐函应每家试点企业出具一份。 (三)商务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予以确认。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作,组织推荐试点企业,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司沟通。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冯举林健 电话:010-85093764 85093740 传真:010-85093762 流通发展司 2012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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