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人社厅发[2023]84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3-12-14
摘要:工亡(含突发疾病死亡,下同)、重伤、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较大分歧争议的案件、经书面审核仍存在较大疑点的案件、群众举报的案件应当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3〕84号         2023-12-14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伤认定有关工作,促进工伤认定管理能力全面提升,强化工伤认定风险防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部门协调制度。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卫健、应急、医保、工会等部门建立工伤认定协调会议制度,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交换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业务经办中的关联信息,应当通过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安委会会议等平台加强部门间沟通,特别是工伤认定结论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如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受到暴力伤害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证明等,要将这部分信息分类后及时与相关部门会商通报;与应急部门的信息共享比对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防范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57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个别疑难案件或争议较大的案件,要加强与当地司法机关沟通协调,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做到关口前移,消除分歧,避免来回“翻烧饼”。

  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利用“山西数字人社一体化平台”,全面实现线上办理工伤认定,积极探索构建大数据比对核查机制,通过数据共享和信息比对,从源头上确保工伤认定结论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依托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信息系统,借助共享公安、民政、卫健、医保等部门的信息数据资料,规范开展信息比对。通过信息数据化平台、定期交换信息台账等方式,打通壁垒,实现跨部门间数据共享比对,科学、有效、便捷查找出工伤认定所需信息,对符合认定工伤的加快办理进度,对数据比对发现问题的,及时核实处理,为精准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提供客观依据,有效维护工伤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阳光透明,切实提升工伤认定工作水平和质量。

  二、建立专家库制度。各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按照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分别建立工伤认定专家库,针对案情复杂、矛盾突出、法律适用条款有争议、可能引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工伤疑难案件,要召集工伤认定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讨论。专家库成员可包括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工会组织、高校学者、律师、企业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企业工伤保险专管人员、职工代表等。专家围绕工伤案件的事实、情节、办案程序、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分析研判,形成专家意见为工伤认定提供专业支撑。

  三、建立双公示制度。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决定受理的,在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的同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公示》,在受伤害职工所在单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后,人社部门按月将认定工伤人员信息通过本级人社官方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中应明确受理举报部门和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到投诉举报,获得相关证据或线索的,人社部门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必要时可到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延伸调查。

  四、强化调查取证制度。各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调查程序,确保调查取证质量。

  (一)工亡(含突发疾病死亡,下同)、重伤、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较大分歧争议的案件、经书面审核仍存在较大疑点的案件、群众举报的案件应当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二)调查取证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即时固定有关证据,做好《工伤认定调查笔录》,调取有关证据材料。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采取合法手段和依法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应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五、完善集体研究制度。各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成立工伤认定工作小组,对工亡、重伤、疑难等工伤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加强对大额基金支出工伤认定案件的全面“会诊”,明确办案思路,精准把握案件的认定情形,研究决定要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工伤认定业务档案。在认定工伤过程中,要严格把握伤情范围,区分事故伤害与疾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得将与事故伤害无关的疾病列入工伤认定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委托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伤病因果关系进行评定。

  各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由负责工伤认定的职能科室提出认定意见,经单位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要按照“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的原则,严格执行初审、复审、审核的多级审批制度和《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晋人社厅发〔2020〕77号)规定的工作流程,杜绝人情认定虚假认定。

  六、规范档案管理制度。工伤认定档案应包括卷宗封面、卷内目录、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授权委托材料、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资料、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身份证复印件、病历资料复印件、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事故责任认定书、路线图等)、用人单位举证材料、工伤调查取证材料、程序性材料(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等)、电子音像材料。工伤认定有关资料应一案一卷、专卷保存,按文书卷订制保管。

  各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按照《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和有关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地档案管理部门要求,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业务档案制作、管理和移交工作,提升工伤认定业务档案管理质量。

  七、建立抽检制度。省、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对上年度工伤认定情况组织开展随机交叉检查。抽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亡、重伤、突发疾病、交通事故等工伤认定案件。抽检方式包括现场抽查、书面抽查、信息系统抽查等。主要检查工伤认定程序是否规范、认定标准把握是否合法合规、认定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交叉抽查工作由省人社厅制定方案,各地人社部门安排人员协助,抽检结果反馈各市后,各市要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核实、说明和整改,并按规定报送核实整改情况。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发现虚假骗保、内外勾结、徇私舞弊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八、建立常态化风险排查制度。各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按照人社部《关于全面梳理防范工伤认定风险隐患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132号)和我省《关于印发<开展全面梳理防范工伤认定风险隐患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办函〔2023〕276号)要求,常态化、经常性聚焦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内部管理控制等四个方面,全面梳理防范岗位设置、调查核实、结论作出、信息系统风险防控和预警、内控制度等环节内容,确保人员配置到位、制度建设完善、业务运行规范、适用法律准确、风险防范抓实,加强工伤认定工作全程管控。

  工伤认定工作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配齐配强机构人员力量,保障工伤认定调查工作经费,组织开展政策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要不断加强工作人员作风建设和廉政警示教育,实现规范认定、服务便民,提升工伤认定工作质量,充分体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正义,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税 屋附件:1-4

  1.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公示

  2.工伤认定结论公示

  3.工伤认定调查询问笔录

  4.工伤认定现场调查记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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