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实业投资、会议展览咨询策划;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物流公司经营范围:货物运输、货物中转、仓储服务。 是不是对于这样主营业务不涉及国税税种的新企业,所得税就在地税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规定,2002年实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后,原则上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新设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 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第103号)文对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及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 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为新办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收,对之前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企业,征管范围不作调整。 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以上两个通知中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对新注册的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因此,划分国、地税税收征管范围应严格按以上规定执行,而不是您提到的“主营业务不涉及国税税种,所得税就在地税交”,我们没有查到与之相关的规定。建议您与当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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