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 国统设管函[2018]74号 2018-03-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我们对《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中行业类别进行了对应调整,请在有关统计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 一、第二产业调整情况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更名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并将2011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4500中部分内容和4120全部内容调到此类;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更名为“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二、第三产业调整情况 “农、林、牧、渔服务业”更名为“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开采辅助活动”更名为“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更名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并将2011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5810调出此类; “仓储业”更名为“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并将2011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5810调至此类; “房地产业”内容变更,将2011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7090部分内容调出; 新增大类“土地管理业”,将2011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7090部分内容调至此类;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更名为“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更名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 附件:三次产业分类 国家统计局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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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税收、行业分类关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税收的关系 <蔡桂如>
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7号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批准发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公告
公司注册名称与国民经济行业代码的一致性: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与同一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在企业名称登记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仅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
相关政策
国统字[2002]44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
国税办发[2011]1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财库便函[2012]129号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正确填报和审核部门决算报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标的通知
银发[2015]309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国统字[2017]213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统办设管字[2018]93号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网络版)的通知
国统字[2018]111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的通知
办字[2018]52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兴行业登记并使用新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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