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已撤销子公司间的往来债务如何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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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21
摘要: 问:我公司与子公司有一笔债权债务关系,一直在往来账上,经过几年形成了我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现子公司清算撤销了,会计上也核资了。 请问:现在我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对于债务人无法支付债务时的处理,税法与会计制度有差异...
问:我公司与子公司有一笔债权债务关系,一直在往来账上,经过几年形成了我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现子公司清算撤销了,会计上也核资了。
请问:现在我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对于债务人无法支付债务时的处理,税法与会计制度有差异。按税法上规定,当债务人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时,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增加企业所得税;按会计制度规定,当债务人无法支付债务时,债务人应当计入“资本公积”,而不能计入“营业外收入”。目前处于新旧会计制度交替时期,按照旧会计制度的规定,由于债权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将应付账款划转给关联方等其他企业,企业无法或无需支付的应付账款计入资本公积。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由于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作为“利得”处理,“利得”包括“资本公积”和“营业外收入”,新准则一般将旧制度下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项目(债务重组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都计入了“营业外收入”科目,以减少会计与税法上的差异。因此,建议你公司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借:应付账款;贷:营业外收入。此处理不再存在财税差异,不再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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