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20]2号文规定,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服务在期限内未收汇或申报不能收汇的,在期限后收汇了或者办理不能收汇即可继续申报退税。那么对于超期申报出口货物退税的业务(所谓超期申报,即指在出口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后申报退税的),如何证明该出口业务已经收汇了呢? 目前从各地的税务机关要求来看,对于收汇存在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是在申报超期业务退税的同时填写收汇明细一并生成退(免)税申报数据进行申报;第二种是不填收汇明细,申报退税后直接向税局提供该超期业务的收汇凭证。 对于直接申报收汇明细的,原来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是分开的,即已认定需要提供收汇明细的企业(指退税管理类别为四类、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收汇凭证是冒用的、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需要在填写退税明细后同时填写收汇或不能收汇明细: 非认定企业则视情况即看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收汇明细: 新金税三期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下,对于收汇明细的填写放开了,即除了上面那三类已认定企业外,对于非已认定企业也可以直接填写收汇明细,换句话说,对所有企业,需要填报收汇明细时,直接在退税模块进行操作即可: 对于超期申报退税的业务,税务机关审核系统中会有超期申报的提示,在审核这类超期申报业务时,需要同时核实该企业的收汇情况,如果出口企业填写的收汇明细是虚假的,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并不能判断它的真实性,如本就未收汇,但企业填写了虚假的收汇信息,远不如直接让企业提供收汇凭证更直观。例如可以直接在正式申报时上传收汇凭证扫描件或直接提交给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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