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劳务报酬所得费用的计算与扣除问题 劳务报酬所得费用的计算与扣除应严格按市局大地税个转[1996]32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执行,即对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作其他扣除。 八、关于失业保险基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业和个人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8]48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比例缴付的失业保险基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失业保险基金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地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凡以前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作废。 大连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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