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3]258号 2003-09-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 一、在“一窗式”管理模式下,不管票表稽核是否通过,一律先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其后续跟踪管理严格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试行)》和《“一窗式”管理票表稽核审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会计结帐日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报税区间不符,造成报税数据与申报数据不符的,本月按照有关规定调整销项数据,并责令其在以后月份办理纳税申报时须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规定计算当月销项数据。 (二)对纳税人纸质发票已作废,开票系统发票电子信息未作废或作废不成功的,调整本期销项,次月纳税人按照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式在开票系统中开具负数发票。 二、考虑到“一窗式”管理票表稽核用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是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上月采集的认证数据,纳税人专用发票认证及申报抵扣应严格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3]7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请各区局、分局、基层分局做好有关宣传、辅导工作。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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