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4]27号 2004-01-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精神,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调价政策规定,不得随意加价或降价,切实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由各市统一自行印制,并在国税机关所有办税服务厅和办税场所进行张贴。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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