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5]439号 2005-07-15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10月1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转发给你们,对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依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对添加其他成分生产的鲜奶,仍按17%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依照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