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6]226号 2006-08-2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我省国税系统统一的税务登记证件各项收费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以上的收费标准正在向省物价部门申请过程中,待批复后,正式下发各地执行。 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发〔2006〕143号)中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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