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刷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7]4号 2007-01-09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刷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1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本地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改革后的区域集中出单保费发票的管理工作。 一、各地在按月份归集“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的同时,要以电子方式储存“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以保证税务管理需要。 二、省局直属税务局要按季度归集整理集中出单保费发票使用情况,并在每个季度终了30日内向省局发票管理处报送“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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