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7]18号 2007-02-05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10]1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6月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转发给你们,对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应按全额在申报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写,同时将减征10%的收入部分在第18行“免税所得”中填列。 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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