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批复[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8]17号 2008-03-03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报来的《关于拟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请示》(长地税发[2008]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8年3月1日起,长春市城区按期纳税的(交通运输、广告、房屋租赁、典当、按摩、网吧和氧吧行业除外)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外县(市)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3000元。 特此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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